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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

2017年09月18日  中国建材报

为落实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提出的重点任务,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以下统称三部门)日前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

三部门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与大量的资金投入,下游用户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风险,客观上导致了“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生产与应用脱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旨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作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对于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传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工信部随后发布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包含了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材料三部分。先进基础材料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其他材料,高硼硅耐热防火玻璃、高性能氮化硅陶瓷材料在列;关键战略材料里,高性能碳纤维、碳纤维复合芯导线、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工业烟气稀土基及SCR稀土无钒脱硝催化剂等稀土功能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以及包括镍钴锰酸锂三元材料、高纯晶体六氟磷酸锂材料在内的新型能源材料;前沿新材料则包括石墨烯薄膜、石墨烯改性防腐涂料、液态金属等6项。

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按照这一工作要求,保监会随后公布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名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险公司均可以出具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单。

保监会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

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自2017年起,按年度组织,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委托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定,审核专家建议名单,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前投保的企业,于12月1日至15日提交有关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12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以便后续加强监管。其他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刘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