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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冈市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9年02月22日

关于征求《黄冈市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黄冈市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26日

通讯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体育路3号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邮编: 438000

电话: 0713-8355756

电子邮箱:403025527@qq.com

2019年2月19日

黄冈市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黄冈市区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文件,结合市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黄冈市区规划区内的满足装配式建筑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条 黄冈市区装配式建筑分年度逐步推进:

自XXXX年XX月XX日起,市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自XXXX年XX月XX日起,市区新建商品住宅中,全面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自XXXX年XX月XX日起,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采用配建方式建设,装配式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市区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用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当逐年提高,2020年底之前不低于15%,2025年年底之前应不低于30%;

第三条 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建筑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相关要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认定和等级评价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执行。

第四条 每年年初,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结合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以及规划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黄州区政府、黄冈高新区、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以及市直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到位。

市直管的商业、医院、学校、办公、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筑项目由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核准批复;普通商品住宅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核准批复。

第五条 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建设条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及其单体建筑相关装配指标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明确由受让人遵照执行,并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项目,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建设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条件中应包括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内容,并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

装配式建筑指标应包含建筑装配率、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成品住房比例等。

在规划条件中被明确为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第六条 土地出让时未明确,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或者划拨土地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领《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时,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书面申请,并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承诺书。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核定计容面积时,应按规定扣除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预制外墙部分建筑面积,且不计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计容面积的3%。

第七条 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市区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模式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等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等说明及计算书一并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等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等,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实施装配式建筑时应用BIM技术。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预制构件生产、监理单位等参建方进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检测机构驻厂对预制构件生产进行监理和检测。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装配式建筑在验收过程中,要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等,绘制节点详图,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结构施工、主要结构构件连接等提出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设计单位应向施工企业、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日常监理和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以保证工程质量。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装配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督审核单幢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并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载明。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现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于应建成而未建成或者装配指标不达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在监督验收记录表中载明实际情况,不予验收通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现行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要求,为装配式建筑提供价格指导。

第十二条 对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向市住建局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允许将装配式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

第十三条 对申请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项目,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意见。如发现项目不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则按规定重新核算,对于不满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的建筑项目,由市城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才能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如未按照图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墙体的,市城管委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符合各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